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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没有如果和重来诚信守法才是出路……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23 17:48:41    文字:【】【】【
摘要:人生没有如果和重来诚信守法才是出路……(主管q+83670629 Skype号live:.cid.a0aac7b1fef6d741)是亚洲领先的互联网娱乐公司,为用户提供免费游戏、注册、娱乐服务,开设新闻、娱乐、体育等多个内容频道,及招商、APP、论坛等互动交流!

  “为了这9万块钱,让我用人生做赌注,实在不值!如果能够重来,我一定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生意。”

  他们曾用欺骗、伤害消费者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服刑期间,在贵州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下幡然悔悟,他们的案例+“现身说法”希望能警醒到更多人——

  2021年8月,朱某某租用房屋作为厂房,将网购润滑油灌入自制的印有长城牌润滑油、美孚超霸极品高温脂标识的包装桶内,以此方式,制作标识为长城牌、美孚牌的润滑油、防冻液等产品。经查,朱某某自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销售自制的标识为长城牌、美孚牌的润滑油、防冻液、液压油等产品共计95085元人民币。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别,送检的知名品牌润滑油均属假冒的产品。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某销售价格统计,相关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9900元。

  判决结果:朱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相同商标,数额已达18万余元。经法院判决,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至2023年期间,陈某某以每包(粒)0.4-0.6元的价格购得没有生产厂商、批准注册编号、生产日期、成分、有效期、用量且成分不明用于治疗风湿痛风等疾病的药品,在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设计药品外包装,并虚构药品成分、注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向外宣传为祖传纯中药,专治痛风、风湿病等方面疾病,以每包(粒)1至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和快递物流销售给浙江、湖南、福建、贵州等多个省市患者非法获利,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431272元。

  经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扣押陈某某兜售的药品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样品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依法定性为假药。

  判决结果: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经法院判决,陈某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真的非常后悔,我的大学梦就因为我的贪婪破碎了,我多希望人生可以重来!”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还在上大学的吴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无任何产品标识的“韩国减肥药”后,采用网络形式销售。截至2021年9月,销售金额累计172483元人民币,其中2020年9月7日销售金额640元,2021年5月至9月销售金额171843元。

  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批减肥药经称量净重67999.5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麻黄碱、咖啡因成分。贵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将案涉查获的减肥药上交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我当时不动歪脑筋,踏踏实实做生意的话,也不会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孩子没有父亲……”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于某某租用的自建房处查获标识多种商标的成品酒共计30653瓶,以及灌装机、打包机、热风枪、日期印刷模具、各品牌包装材料、桶装散酒等物品。经所有权单位鉴别,被查获的成品酒共计10620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判决结果:涉案金额共计价值2123522.53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经法院判决,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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